在現今的社會,由於科技日新月異,所以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態樣越來越多。在以前沒有車輛、飛機以前,發生交通事故的態樣嚴重性也跟現在不一樣,以前最嚴重的交通意外事故,莫過於被馬車或是牛車撞到造成傷亡。現在交通事故的狀況很多,光是汽機車交通事故的態樣,常見車輛碰撞就有「對撞」、「追撞」、「擦撞」、「側撞」「路口交叉撞」、「倒車撞」與「其他」(如自撞)等。這種事情在每天都在世界上的每一個角落,常常在發生。因為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意外險」與「汽機車保險」就顯得很重要了。

 

 

先來說說我國騎車開車最重要的保險,就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我國目前滿意度最高的保險之一,它也是一個政策性保險,主要是保護「因車禍受傷的人」,不會因為交通事故受傷,而肇事者因為沒有錢或是不願意負起應有的責任,導致雙方都在這個車禍事故成為「受害者」。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以下的特色:

  1. 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責任

     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除非受害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否則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無論有無肇事責任),保險公司應負起賠償的責任,讓受害人均能迅速獲得保險給付或基金補償。

 

 

2. 受害人(請求權人)有直接請求權

原則上,一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不得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僅得對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被保險人為賠償後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形成輾轉請求之情形,以致理賠時間拖長,對受害人較為不利。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因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規定都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3. 設置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補償之對象為投保汽車之交通事故,並未涵蓋「未投保汽車」及「肇事逃逸」等,這個部分特別參考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制度,設置特別補償基金,針對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肇事逃逸)、為未保險汽車者、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EX:車子被偷走後的肇事),或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由特別補償基金負補償責任,以彌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缺口。

 

4. 維護保險費率之公平合理,減輕保戶負擔

強制險係採純保險費無盈無虧之精神,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定期經由專業精算統計機構的檢討分析,以確保保費之合理性及可負擔性,所以我們的強制險屬於「非營利的政策性保險」,採公辦民營的方式經營。

 

 

5. 理賠給付範圍明確

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最高20萬,有分項限制)、「殘廢及死亡給付」(最高200萬)三種,並訂有明確的保險給付標準。

 

 

6. 訂立罰則讓每個汽機車所有人都要記得繳交保費

對「汽車所有人未依法投保」或「未投保肇事」者,被警察或是公路稽查人員抓到可是要被罰款。

 

 

 

本次就「汽機車保險」的部分進行分析,這次分享這個案例,這位黃小姐是在平常都是騎車上下班,而一般多數國人的心態就是「保險買了又不會用到,花這麼多錢買它做什麼?」

  我也常常跟客戶說明人存活的三大風險:人身風險、財產風險、責任風險

 

人身風險:就是「生、老、病、死、傷殘」等風險。

「生」是存活在這個社會,必須為了家庭盡責任,工作收入中斷的風險。

「老」是人生必經階段,沒有充裕的生活費用才是真的可怕。

「病」是現在工商發達,意外事故頻繁,一個意外事故可能造成終身癱瘓,一個慢性病可能會造成長時間臥病在床。

「死」是人一旦走了,留下來的也是錢的問題。自己所花的最後一筆錢,遺族的生活費。

「傷殘」是因為一個人因意外或是疾病導致殘廢,可能影響的層面會影響到家庭甚至是整個家族。

 

 

財產風險:就是一般家庭所擁有的房屋、家具、汽機車…等財產因火災颱風洪水土石流地震車禍竊盜…等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風險。

 

 

責任風險:這個部分是一般國人最常忽視的部分,因為這個部分的風險,最無法讓人有感覺,因為我們每天都活在正常的生活軌跡之中,發生意外的機率很低,所以對意外造成的損失也會一同忽視

 

 

這次要分享的案例是一位黃小姐,他是上班族,每天騎機車上下班,而他就跟一般國人一樣,只有投保強制險就上路了,就這樣好幾年,有一天他一如往常地騎車上班,不料在十字路口(閃燈號誌路口),他從閃紅燈處停下後,準備要通過十字路口時,突然有一台機車從左側衝出來閃避不及,撞到他了。

這時候雙方都因為這場車禍受傷了,結果撞黃小姐的謝先生,傷勢比較嚴重肩胛骨受傷,需要動手術處理。而黃小姐是因為手腳的挫傷,中間也花一些時間治療。

重點來了,在這場車禍,到底誰的肇事責任比較重呢?大眾最常見的觀點「受傷比較嚴重的肇事責任比較輕」,不過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正確的說法是「支線(閃紅燈)未禮讓幹道(閃黃燈)」,所以黃小姐佔大多數的肇事責任。

雙方在談和解時,因為黃小姐只有強制險,對方受傷醫療費用與因為不能上班約三個月,向黃小姐索賠30萬元,經過數次調解後,最終以22萬元完成調解(不含強制險給付),這次的經驗學費,黃小姐支付了22萬上了這一課。

 

 

這個例子,是告訴我們不要忽視「責任風險」,因為我們在購買新的汽車時,購買保險的需求,主要考量的是保險費,總保費主要來源是「車體險」,所以每位車主都用預算決定車體險(甲式、乙式、丙式),還會顧慮新車竊盜的風險,還會加買「竊盜險」;但是往往忽視「第三人責任險」的重要性,因為這個部分保費很便宜,往往不會被看到它的重要性,但是這個險如果買對、買夠,可以避免因車禍事故導致傾家蕩產的悲劇。(分享106年9月23日賓士撞賓利一場車禍,毀了一生

 

那我們如何購買對、買夠車險呢??

 

 

首先,最應該把極可能讓我們因高額的民事賠償,讓我們財產受到極大影響的部分,透過購買「第三人責任險」,目前建議的「體傷」額度,是每人體傷額度300萬,單一事件最高3000萬元。「財損」額度建議是單一事件50萬元以上。除此之外,還要再加購「超額責任險」,建議額度1000萬以上,才可以規避如果撞到稀有超跑的賠償責任;另外體傷的部分,可以再增購「殘廢增額」,避免因為對方受傷成殘,必須賠償高額的賠償金。

 

 

第二個部分,就是如果我方有載乘客的時候,因自己的過失遭遇車禍導致乘客受傷或死亡的風險,尤其以「男朋友載女朋友」更加要注意,因為男女朋友在法律上彼此沒有權利義務。(分享:載女友出車禍 害殘判賠61萬

所以有經常性載乘客的狀況,必須要投保「乘客責任險」,可以規避因遭受車禍事故,除了賠償對方的責任之外,我方乘客也是可以跟駕駛求償的。

以上兩個部分,責任險啟動的前提,駕駛必須有過失責任,如果停等紅燈被後方車輛撞上,在駕駛無肇事責任的前提下乘客責任險是不會啟動理賠的。因為駕駛並沒有任何「過失」,此時車內的乘客如果有受傷可以向對方求償(而不是駕駛,因為駕駛沒有責任)。

 

 

第三個部分,以駕駛本身的受傷死亡殘廢的情況,因為強制險是保護「受害的第三人」,本身並沒有包含駕駛自己。這個部分,可以選擇投保「駕駛人傷害險」來規避這部分的受傷風險。(如果本身有購買保險公司的「個人傷害險」也可以規避此風險)

 

 

最後向各位提醒,在路上開車騎車,最基本就是投保強制險(法律規定),除此之外第三人責任險也是很重要的,因為它的理賠範圍比較廣泛(車外第三人的體傷死亡、財物損失、乘客體傷死亡)都必須靠它,所以務必額度買夠,這部分保費很便宜,標準的CP值很高的保險,一般人會忽視它的重要性,主要「它是賠對方,不是賠自己的」。

 

由於舉自己身邊的實際案例,黃小姐因為省錢,只保強制險,忽略第三人責任險,因為一次交通事故,自己在路權上已經居於劣勢,所以只能承擔大部分的肇事責任,最後以22萬完成和解,讓這件事圓滿落幕。最後因為省小小的第三人責任險保費,導致車禍沒有保險保護,又要自己掏腰包賠償對方,是標準的「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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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大志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